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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资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制定政策,并指导研究生资助工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资金预算申报及发放的审核,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第四条 研究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等)、研究生“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获评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研究生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具体指港澳及华侨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是国家面向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设立的重要奖项。
第九条 研究生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20000元;一等—4—奖每生10000元;二等奖每生7000元;三等奖每生5000元。博士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30000元;一等奖每生15000元;二等奖每生10000元;三等奖每生7000元。经教育部批复确认获评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考核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评定等级原则上应分为一等和二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发放。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学籍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六章 学校奖学金(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筹措和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于发放致远荣誉计划的博士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包括校内奖学金、海外联培奖学金和行业联培奖学金,资助标准由学校统一确定。致远荣誉计划的博士生自入学之日起由校内奖学金资助,总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博士生致远荣誉计划委员会全面安排,研究生院设立秘书处,协同院系进行落实,并提供必要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
第二十一条 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统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所有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均应提供助研岗位。自2020级博士生起,博士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306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不发);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3060元/月(每年发放不少于10个月)。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当年度勤工助学小时工资标准测算确定。学校鼓励导师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原则上导师发放的硕士生助研津贴不得超过博士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每个博士生助研岗位,每年导师发放的助研津贴总额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额度。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导师助研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对无故不按标准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将暂停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第八章 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助学金两类,由学校自筹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设立。
第二十六条 发展联络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金在校内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一般由发展联络处会同学生处、院依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具体落实。
第九章 帮困助学
第二十八条 在研究生教育实行全面收费的情况下,研究生助学贷款是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学生处负责在学校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国家研究生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助学贷款的申请与还款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因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度过经济上的难关而设立的专项帮困资助项目。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后予以发放。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所需资金(研究生助研除外)由学生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研究生资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领导小组拟定修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为通则,适用范围详见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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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