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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 310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实施情况,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预算申报及发放的审核;财务计划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务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并明确学业奖学金无参评资格的负面清单。各单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具体工作,并对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考核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依据。
第七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于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评定等级原则上应分为一等和二等。
第九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于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 评定流程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确定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必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审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学校公示前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六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 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 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以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 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其学业奖学金总额,于转博后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转硕士。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 提前毕业。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 3 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八条 休学和复学。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在研究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学后 6 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考评合格者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对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将不再补发。
第十九条 延期。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在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 结业。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结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结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 12 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结业后 3 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结业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于结业后 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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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11 日印发